• 国税总局:房产税改革充分考虑基本住房需求
  • 资讯类型:政策法规  /  发布时间:2012-09-01  /  浏览:2775 次  /  

近日,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人民网网友留言进行回复,就公众普遍关心的“房产税改革”、“股票红利税征收”、“房屋契税征收标准”等多个方面问题进行了详细回应。

对于普通百姓开始关心房产税的征收时间和具体办法,国税总局表示,目前国税局会同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总结沪、渝两市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,正在积极研究推进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问题。由于对个人住房征税涉及面广,且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,扩大试点方案以及细化的征收标准和办法尚未最终确定。由于住房兼有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,在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问题中,国税总局将充分考虑居民基本住房需求,对属于基本住房需求的部分予以一定的税收优惠。

“需要说明的是,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,由于增加了住房持有成本,还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投机行为,但其作用是有限的。”国税总局强调,决定房价高低的关键是供求关系,调控房价、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行需要财政、金融等经济措施与行政措施相互配合。

此外,近期市场上取消股市红利税的呼声不断,许多普通投资者认为法人股股票分红利不扣税,而自然人的股票分红利要扣百分之十的税并不合理。对此,国家税务总局额表示,当前,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,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其道理的:一是个人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,应分别适用不同税种,二者不具有可比性;二是现行税收政策格局,缓解了居民企业层次的重复征税,有利于平衡税负,使个人直接投资和多层次间接投资方式均承担相近的税负,有利于资源配置和企业重组;三是保留对个人股票派息分红征税政策,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精神,有利于平衡各项所得的税负,否则将产生新的税负不公;四是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职能,当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,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,取得股票股利的个人,不乏一些高收入者,不宜对其制定免税政策;五是对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世界各国通行做法。

对于房屋契税征收标准,国税局表示,现行普通住房房屋契税征收标准是由国务院综合多方面因素确定的。税务部门没有权利对此标准进行调整。

除了上述问题,国税总局还就“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”“分税制”“资源税征收标准和征管方式改革的计划”以及“打击制售假发票”等网友关注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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