从2012年10月15日起——10月24日房交会期间购买的商品房(包括一手房、二手房)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
(一)税收优惠政策
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全部和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,经财政、监察、房产、市行政审批办等部门现场认证并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,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补贴。
(二)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
1、住宅房屋登记费免收,即免收80元/套。
2、非住宅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,即收取275元/套。
3、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免收,即免收80元/套。
4、非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减半,即收取275/套。
5、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减半收取,即新建商品房多层建筑收取15元/㎡、新建商品房高层建筑收取25元/㎡。
(三)开发企业优惠政策
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购房者每平300元优惠。
(四)驻我市的中、省、市直单位,市本级财政供养、财政差额拨款行政、事业单位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(包括离退休人员)及驻桥部队现役军官购买新建商品房除享受上述政策外,政府另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贴。
(五)对5人及5人以上联合购房的,可在与开发商谈定的成交价基础上,凭团购卡由开发商再免除1平方米的房价。